(2017)鄂0107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碧清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碧清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370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女,1990年12月8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碧清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0街坊17门。法定代表人:袁韬。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碧清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桂 英人民陪审员 郭 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