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杨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杨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9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03366142C。负责人:任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霞,女,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鹏,男,该支行员工。被告:杨锐,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告杨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尤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优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