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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阳城县县城大丰收汽车维修部与石磊、霍牡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城县县城大丰收汽车维修部,石磊,霍牡丹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238号原告:阳城县县城大丰收汽车维修部。负责人:程晋敏。被告:石磊。被告:霍牡丹(被告石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城县县城大丰收汽车维修部诉被告石磊、霍牡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城县县城大丰收汽车维修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阳城县县城大丰收汽车维修部负担。审 判 长  马金爱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人民陪审员  郭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霞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