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阳城县县城大丰收汽车维修部与石磊、霍牡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城县县城大丰收汽车维修部,石磊,霍牡丹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238号原告:阳城县县城大丰收汽车维修部。负责人:程晋敏。被告:石磊。被告:霍牡丹(被告石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城县县城大丰收汽车维修部诉被告石磊、霍牡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城县县城大丰收汽车维修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阳城县县城大丰收汽车维修部负担。审 判 长 马金爱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人民陪审员 郭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霞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