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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凤云与付鑫、王庆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凤云,付鑫,王庆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221号原告:尹凤云,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付鑫,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王庆雨,男,住郑州市中原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原告尹凤云与被告付鑫、王庆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尹凤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凤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尹凤云自愿全部负担。剩余诉讼费1544元,退回原告尹凤云。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