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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640号罪犯陈强,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浙温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陈强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7日以(2009)浙刑三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六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强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