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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5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霓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霓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5017号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跃进,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霓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贝底田坊。 经营者李阮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霓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 人民陪审员  蒋如秋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晓民 速 录 员  李明哲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