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2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汪柏家与湖北祥龙花炮有限公司、汪向林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柏家,湖北祥龙花炮有限公司,汪向林
案由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2202-1号原告汪柏家。委托代理人徐中奎,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祥龙花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茗山乡上汪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汪清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汪向林。委托代理人薛龙强,大冶市陈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柏家诉被告湖北祥龙花炮有限公司、汪向林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柏家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柏家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柏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汪柏家负担。审判员 方新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吉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