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苏迎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迎华,郭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苏迎华(公民身份号码×××),男,194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郭爽(公民身份号码×××),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苏迎华与被执行人郭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郭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迎华借款十万元及利息(以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郭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苏迎华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爽名下的车牌号为×××机动车档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爽名下无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郭爽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苏迎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迎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7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