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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02执13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苏友平与李岷锦、李文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乃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乃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友平,李岷锦,李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502执13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苏友平,男,汉族,系四川省富顺县人,务工,现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李岷锦,男,汉族,系四川省阆中市人,务工,现住山南市。被执行人:李文成,男,汉族,系四川省阆中市人,务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友平与被执行人李岷锦、李文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04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文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柳梧支行的账号×××户内存款人民币26203.55元,现因我院已将该款依法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文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柳梧支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索朗占堆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米玛次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