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1824陈小龙与陆润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龙,陆润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824号原告:陈小龙,男,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山,泰州市海陵区苏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润生,男,198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紫金保险大厦。原告陈小龙与被告陆润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小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