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执复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赖厚平、赣州金岭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厚平,赣州金岭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大余县吉爱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刘瑞云,赖华敏,缪天宝,罗海燕,刘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执复22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赖厚平,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书林,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赣州金岭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储潭乡储潭村。法定代表人:陈国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余县吉爱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友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瑞云,女,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赖华敏,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大余县吉爱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缪天宝,男,1961年1月21日生,汉族,大余县吉爱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第三人:罗海燕,女,1981年1月12日生,汉族,大余县吉爱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股东。第三人:刘银生,男,1967年3月3日生,汉族,大余县吉爱思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复议申请人赖厚平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下称章贡区法院)(2011)章执字第27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章贡区法院查明:吉爱思公司与金岭公司有业务来往,并一直拖欠金岭公司的货款,金岭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向该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11年3月21日调结,吉爱思公司应于2011年5月21日、8月21日前分别支付金岭公司货款20万元和20.5万元及案件受理费4100元。因吉爱思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金岭公司于2011年6月13向该院申请执行。2012年8月21日,金岭公司申请变更、追加吉爱思公司的股东赖厚平、刘瑞云、缪天宝、赖华敏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12年11月29日,该院作出(2011)章执字第270号执行裁定:一、限赖厚平、刘瑞云、缪天宝、赖华敏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对吉爱思公司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该公司的财产清偿所欠金岭公司的货款及相关费用。二、逾期不按前项履行,则由赖厚平、刘瑞云、缪天宝、赖华敏按其出资比例对所欠金岭公司的款项承担赔偿责任。章贡区法院另查明,吉爱思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由赖厚平、刘瑞云、缪天宝、赖华敏共同投资组建,分别出资90万元、45万元、90万元、75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30%、15%、30%、25%。2010年9月4日,吉爱思公司(赖厚平)与江西瑞泰医药有限公司(下称瑞泰医药公司)签订厂房(机械设备)转让合同。出让人吉爱思公司(赖厚平)同意将其位于大余县新世纪工业城梅国大道东段北侧建筑面积为3646.54平方米,房权证余房私字第××号厂房及厂房占地(面积134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余国用(2005)第5-298号,旧机器设备共计人民币200万元价格转让给瑞泰医药公司。吉爱思公司将厂房机器设备转让给瑞泰公司后,其公司即成为无财产、无设备、无经营场所、无法生产经营的空壳公司。2010年11月19日,赖厚平、刘瑞云、缪天宝与刘友生、刘银生、罗海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甲方赖厚平将其所持有的吉爱思公司30%的股权计价90万元,依法转让给刘友生。二、甲方刘瑞云将其所持有的吉爱思公司15%的股权计价45万元依法转让给刘银生。三、甲方缪天宝将其所持有的吉爱思公司21%的股权计价63万元依法转让给罗海燕;同意股东缪天宝将其所持有的吉爱思公司9%的股权计价27万元依法转让给刘银生。上述六人虽相互之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实际均未支付转让费用,只是形式上进行了股东变更。章贡区法院再查明:吉爱思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向当地国家税务局提交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因未交清税款,注销程序未完成。章贡区法院认为,吉爱思公司处置该公司全部资产后,在该公司处于无财产、无设备、无经营场所的状态时,该公司股东赖厚平、刘瑞云、缪天宝、赖华敏且未对公司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及该公司章程之规定,造成申请人的债权不能实现,该公司股东理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于2012年元月29日依金岭公司提出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作出(2011)章执字第270号执行裁定,裁定赖厚平、刘瑞云、缪天宝、赖华敏按出资比例对所欠金岭公司的款项承担赔偿责,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该院依法扣划刘瑞云及赖厚平账户存款计人民币241000元,于法有据。对赖厚平提出该院(2011)章执字第270号执行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撤销的意见,本院不予以支持。赖厚平等股东处置公司全部资产在先,转让公司股份在后,其转让公司股份的民事行为与其滥用股东权利以及导致承担赔偿责任之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性。据此,章贡区法院裁定驳回了赖厚平的异议。复议申请人赖厚平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其曾是吉爱思公司的股东,但早在2010年11月就已将所持吉爱思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刘友生,刘瑞云也将所持该公司15%的股权转给刘银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刘友生,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其已不是吉爱思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时,吉爱思公司不存在空壳,因为仍有至少200万元的转让款;吉爱思公司厂房转让仍由其签字是因为该厂房一直登记在其名下;股权转让协议达成后,未支付转让款并不等于股权转让无效;章贡区法院直接划拨其银行存款程序违法;直接裁定追加其及刘瑞云、缪天宝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根据。据此,赖厚平认为章贡区法院作出的(2011)章执字第270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依法撤销(2011)章执字第270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裁定返还已划拨的银行存款241000元。申请执行人金岭公司辩称,吉爱思公司有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该公司在多次向吉爱思公司催收贷款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双方调解并达成了协议后,吉爱思公司又不履行。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才发现吉爱思公司厂房和机械设备全部转至给瑞泰医药公司所有。从时间上看,吉爱思公司转让在先,法院调解本人的案件在后,吉爱思公司转移了厂房设备即达到了逃避执行目的,吉爱思公司有支付欠款的能力但拒绝履行。金岭公司认为章贡区法院裁定吉爱思的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被注销后,公司的股东不按法院裁定的要求进行清算,依据法律规定,吉爱思公司的出资人应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的裁定于法有据,请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本院查明,2010年9月4日,吉爱思公司(赖厚平)与瑞泰医药公司签订厂房(机械设备)转让合同,2010年12月30日,赖厚平、刘瑞云夫妻全权委托刘银生办理厂房转让的一切事宜。厂房(机械设备)转让款200万元用于归还了吉爱思公司股权转让前所借中国农业银行大余支行的贷款。2011年3月21日,金岭公司就吉爱思公司拖欠其货款在章贡区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债款,系形成于吉爱思公司股权转让前。2010年11月19日,赖厚平、刘瑞云、缪天宝与刘友生、刘银生罗海燕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吉爱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变更为刘友生,但并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该公司实际管理人为刘银生。2014年1月14日,章贡区法院执行中,依据该院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章执字第270号执行裁定,依法扣划了刘瑞云及赖厚平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241000元。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章贡区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吉爱思公司股权转让前,股东赖厚平、刘瑞云、缪天宝、赖华敏明知该公司拖欠金岭公司货款、中国农业银行大余支行的贷款及其他债权人的款项需要清偿,该公司已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本应依据该公司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对其公司进行清算,或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但吉爱思公司并未履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法律规定义务,而是先行将该公司的厂房(机械设备)予以转让,并将处置的20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归还中国农业银行大余支行的贷款,导致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金岭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吉爱思公司在厂房及机械设备转让后,已成为无财产、无设备、无经营场所的状态,在未对公司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算的情形下,公司股东赖厚平、刘瑞云、缪天宝与刘银生、刘友生、罗海燕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并由股权转让后的吉爱思公司向大余县国家税务局提清注销税务登记。赖厚平、刘瑞云、缪天宝、赖华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了金岭公司作为吉爱思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吉爱思公司所欠金岭公司的货款,系吉爱思公司股权转让前所负的公司债务,应由吉爱思公司股权转让前的股东赖厚平、刘瑞云、缪天宝、赖华敏对公司的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2012年11月29日章贡区法院作出(2011)章执字第270号执行裁定,裁定赖厚平、刘瑞云、缪天宝、赖华敏按出资比例对所欠金岭公司的款项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该院依法扣划刘瑞云及赖厚平账户存款计人民币241000元并无不妥。2017年1月20日章贡区法院作出的(2011)章执字第27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赖厚平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赖厚平的复议申请,维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1)章执字第270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小奇审判员 温雪岩审判员 肖水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太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