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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字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海波与许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波,许奇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字974号原告:吴海波,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许奇星,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波与被告许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海波负担。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