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孙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孙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435号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8号。负责人:王进元,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博海,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男,公司员工。被告:孙涛,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孙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该限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苟 峰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