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郝鑫颖、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鑫颖,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龙鼎铸业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鼎鑫镁业科技有限公司,李卫平,付青云,张见勇,张艳青,李德昌,李志强,郭学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鑫颖,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原审被告:河南龙鼎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审被告:林州市鼎鑫镁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审被告:李卫平,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审被告:付青云,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审被告:张见勇,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审被告:张艳青,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审被告:李德昌,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审被告:李志强,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审被告:郭学军,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上诉人郝鑫颖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977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中约定“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违背《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是无效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协议中约定向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协议。上诉人郝鑫颖称协议管辖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是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