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温鹏、高德信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鹏,高德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321号申请人:温鹏,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德信,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温鹏与被告高德信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温鹏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德信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的交易手续进行查封。申请人温鹏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温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请人高德信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及他项权设立手续,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温鹏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