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6执2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国华与被执行人罗文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兴长,洪蝴蝶,洪海强,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2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蒋国华,男,汉族,1952年12月11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罗文举。男,汉族,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向珙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