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与张毅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张毅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420号原告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学斌,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盈江县风情雅苑小区物业办公楼委托代理人张国华,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毅强,男,汉族,成年,现住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与被告张毅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以被告张毅强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宏州古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许焱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朗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