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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榆树市翼龙贷网咨询服务部与郭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市翼龙贷网咨询服务部,郭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1845号原告:榆树市翼龙贷网咨询服务部。法定代表人:马艳臣,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孙林,现住榆树市。被告:郭俊峰,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榆树市翼龙贷网咨询服务部诉被告郭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蔺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俊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8月24日,被告因种地资金短缺,在原告处借款1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于2016年8月30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被告逾期8个月未还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应当承担2.4%的逾期还款利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万元;2、被告给付原告逾期借款利息1920.00元(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按月利率2.4%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4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万元,同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约定于2016年8月30日前还款,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指纹。被告收款后同时出具金额为10000.00元的收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现为索要借款及逾期利息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郭俊峰从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负有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的义务;因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利息没有明确约定,逾期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举证和答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榆树市翼龙贷网咨询服务部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31日始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继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