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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多种经营土木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多种经营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管理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第1264号原告:某某多种经营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调兵山市。被告: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管理中心,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多种经营土木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多种经营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管理中心的起诉。一审案件诉讼费本院未收取。审判员  李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