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多种经营土木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多种经营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管理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第1264号原告:某某多种经营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调兵山市。被告: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管理中心,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多种经营土木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多种经营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管理中心的起诉。一审案件诉讼费本院未收取。审判员 李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