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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金匣、张树民与张建哲、李彩霞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975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对原告张金匣、张树民与被告张建哲、李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634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634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被告李彩霞的住址“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恒阳街79号1号楼4单元402号”补正为“住曲阳县恒州镇轩和家园小区7号楼1单元401号”。审判员  牛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