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曹翠芝、王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翠芝,王哲,王春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400号申请人:曹翠芝,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王哲,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王春猛,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曹翠芝与被告王哲、王春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曹翠芝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哲、王春猛62×××92账号中存款23万元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曹翠芝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曹翠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哲、王春猛在济宁银行62×××92账户存款23万元的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曹翠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