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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4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彩霞与辽阳市湘淋洗浴休闲馆、金万国、韩洪飞、王思琦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霞,辽阳市湘淋洗浴休闲馆,金万国,韩洪飞,王思琦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004民初433号原告:李彩霞,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共同诉讼代表人:XX,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共同诉讼代表人:李平,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被告:辽阳市湘淋洗浴休闲馆(原辽阳市蕊雅汗蒸休闲馆,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主要负责人:刘帅,系投资人。被告:金万国,男,1991年1月31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2。被告:韩洪飞,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被告:王思琦,女,1994年3月15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井超(王思琦丈夫),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阳市白塔区中心路托斯卡纳小区*号楼*单元*楼西侧。原告李彩霞与被告辽阳市湘淋洗浴休闲馆(以下简称湘淋洗浴)、金万国、韩洪飞、王思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及三被告金万国、王思琦、湘淋洗浴刘帅均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理由成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彩霞委托的共同诉讼代表人XX、李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万国、王思琦、湘淋洗浴、韩洪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原告李彩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预交的浴资款216元;2、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4、请求法院将被告列入失信黑名单。事实与理由:最后一次在蕊雅汗蒸洗浴购买洗浴票2015年8月左右,买了500元60张票。2016年4月份桃园老板吧我手里的票全部换成桃园VIP洗浴卡,换时还有32次,可没过多长时间就不让洗了,一直到2016年10月,桃园洗浴原址变成美容院,这时我的卡里还有27次没有用完,更找不到老板还钱。随后我们消费者组成微信维权群体进行维权,我委托XX为全权维权代表。被告金万国、王思琦、湘淋洗浴、韩洪飞辩未作书面答辩。原告李彩霞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桃园汗蒸休闲馆VIP会员卡、被告王思琦提供了韩洪飞与王思琦的转让协议、王思琦与刘帅的转让协议,本院调取的湘淋洗浴与桃园洗浴会馆的工商档案,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日,经辽阳市宏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韩洪飞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辽阳市蕊雅汗蒸休闲馆(以下简称蕊雅汗蒸),经营位置为宏伟区中景豪庭小区3号楼1号网点。2015年11月19日,韩洪飞(甲方)与王思琦(乙方)签订转让合同,将蕊雅汗蒸转让给王思琦,并约定:“乙方一并承担蕊雅汗蒸休闲馆所有已售出的会员卡及门票。”2015年12月15日,经工商部门核准,蕊雅汗蒸更名为湘淋洗浴。2016年1月21日,王思琦(甲方)与刘帅(乙方)签订转让合同,将湘淋洗浴转让给刘帅,该合同第三条第4项约定:“乙方一并承担辽阳市湘淋洗浴休闲馆‘原辽阳市蕊雅汗蒸休闲馆’已售出的所有会员浴资卡及门票,乙方不使用后,恢复地下室规格。如转让后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由乙方自行负责。”该合同第四条第1项约定:“甲方经营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受,与乙方无关;甲方的债权人向乙方(包括乙方经营的浴池)主张权利,导致乙方承担给付责任的,甲方应向乙方作出赔偿并承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诉讼费用、营业损失等)。”被告刘帅经营期间允许顾客持已售出的蕊雅汗蒸会员卡(以下简称蕊雅卡)和门票洗浴。被告刘帅经营数月后将湘淋洗浴转让给被告金万国,双方无书面转让协议。2016年3月10日,经辽阳市宏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曙光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准,被告金万国开办宏伟区桃园洗浴会馆(以下简称桃园洗浴),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被告金万国在经营期间将原告李彩霞将购得蕊雅汗蒸卡更换为桃园卡(卡号为No.001022)。同年7月11日,桃园洗浴经辽阳市宏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被告湘淋洗浴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目前仍为存续状态,投资人仍系刘帅,无经营场所。本院认为,原告从湘淋洗浴(原蕊雅汗蒸)购买洗浴门票,即在双方之间成立洗浴服务合同,该合同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湘淋洗浴(原蕊雅汗蒸休闲馆)作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蕊雅汗蒸在经营过程中,其投资人由设立之初的被告韩洪飞变更为被告王思琦,又由被告王思琦变更为被告刘帅,蕊雅汗蒸更名为被告湘淋洗浴,但在两份转让协议中均注明受让方一并承担已售出的所有会员浴资卡及门票。其后被告刘帅将湘淋洗浴转让给被告金万国。被告湘淋洗浴现仍处于存续状态,但无经营场所。被告金万国申办的桃园洗浴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其在经营期间与原告达成合意,将原告所持有的蕊雅汗蒸洗浴卡更换为桃园洗浴会员卡,表明桃园洗浴实际履行了上述协议中由受让方承担蕊雅卡和门票的约定,原告作为服务合同的权利人认可了由桃园洗浴替代湘淋洗浴向原告履行服务合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换卡后,因桃园洗浴停业并注销,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顾客所持会员卡无法消费,也得不到服务,致原告诉至本院。关于原告主张由四被告承担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而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由于原告已经在金万国经营期间更换了桃园会员卡,至此,原蕊雅汗蒸、被告湘淋洗浴已脱离了其原与原告之间的洗浴服务合同关系,由桃园洗浴会馆���担其与原告服务合同的全部义务,湘淋洗浴不再是服务合同的义务方,被告韩洪飞、王思琦不在承担投资人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湘淋洗浴、韩洪飞、王思琦承担连带退款义务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万国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应承担桃园洗浴注销后的服务合同债务。关于原告主张的桃园卡内余额216元一节,原告提供VIP会员卡予以证明,被告金万国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举证权利的放弃,故可推定原告主张成立,对于卡内剩余金额应以原告主张的216元为准。关于原告请求将被告列入失信名单的请求,因该请求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方式,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万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李彩霞洗浴款216元;二、驳回原告李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彩霞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金万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延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