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23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2514号原告:梁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杨长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雨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