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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6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顺铁物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顺铁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189号申请人: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林勇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凤,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都顺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德洋。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成都顺铁物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顺铁物资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龙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成都顺铁物资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郭雅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林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