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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和平与被执行人张贵仁、王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平,张贵仁,王莲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张和平,男,1967年12月05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张贵仁,男,1965年01月23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莲系(张贵仁之妻),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和平与被执行人张贵仁、王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经与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