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罗桂林与张必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林,张必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931号原告:罗桂林,男,1972年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必峰,男,1974年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桂林与被告张必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桂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桂林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桂林撤回���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罗桂林负担。审 判 长 侯毅飞人民陪审员 陆正福人民陪审员 马云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瀚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