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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罗桂林与张必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林,张必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931号原告:罗桂林,男,1972年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必峰,男,1974年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桂林与被告张必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桂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桂林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桂林撤回���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罗桂林负担。审 判 长  侯毅飞人民陪审员  陆正福人民陪审员  马云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瀚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