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1788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8月8日生,穿青人,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杨某,男,1989年11月18日生,苗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 晓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琴(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