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韩庆春与绥棱县裕鑫粮食收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庆春,绥棱县裕鑫粮食收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98号申请执行人韩庆春,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孔繁生,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绥棱县长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绥棱县裕鑫粮食收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长山乡幸福村。法定代表人孙海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庆春与被申请执行人绥棱县裕鑫粮食收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绥棱县裕鑫粮食收购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法民长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天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