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有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林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刑初415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有林,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阳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有林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有林因和安阳县永和乡康德面粉厂有经济纠纷,2015年11月5日9时许,李有林伙同他人在301省道永和乡小百官村路段拦截车辆,永和派出所民警集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导,李有林不停,造成301省道交通堵塞近3个小时。2015年12月3日9时30分,李有林有伙同他人在301省道永和乡小百官村路段用木板拦截车辆,派出所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劝其离开,其不停劝告,堵塞时间长达2个多小时。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有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有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李有林因和安阳县康德面粉厂有经济纠纷,2015年11月5日9时许,李有林伙同他人在301省道永和乡小百官村路段拦截车辆,永和派出所民警集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导,李有林不停,造成301省道交通堵塞近3个小时。2015年12月3日9时30分,李有林有伙同他人在301省道永和乡小百官村路段用木板拦截车辆,派出所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劝其离开,其不停劝告,堵塞时间长达2个多小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有林供述和辩解:2015年12月3日8时许,本村的王黑旦、张文革、王新堂等人找到其说一块儿去找康德面粉厂老板要钱,到面粉厂没有见到老板李军只,只有一个看门的老头,这时候又过来一些找李军只要钱的人,因为李军只欠钱时间太长了,找了乡政府几次也没有结果,当时生气就用路边的木头板摆到康德面粉厂门口的安楚公路中间,不让来往的车辆通行,希望这样能引起领导的重视。过了一会儿乡政府干部和民警就都来了,有一个乡政府干部给其做解释,其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就继续在路上堵着,一会儿又来了一个局长,让其去面粉厂院内详细说,后来就都散开了。堵了多长时间不记得了,堵路就是想让政府能够重视,能够赶紧解决面粉厂的欠账问题。2015年11月5日也有人在康德面粉厂门口堵路了,当时其正好去康德面粉厂要钱,就跟着一块儿参与了。2、证人李某1证言:2015年11月5日上午和2015年12月3日上午,301省道永和乡小百官村路段两次被堵,两次其都在现场了,每次堵两三个小时。听说是康德面粉厂欠钱还不了,被债主给堵了。3、证人李某2(小百官村村民)证言:2015年12月3日上午,听邻居说群众都在康德面粉厂门口反映情况,因为其也在面粉厂存着两千多斤小麦,其就去了面粉厂,有很多人围在面粉厂门口,把安楚路都给堵塞了。后来乡政府工作人员也都来了,人群里一个五十多岁的男人一直对乡政府工作人员吵闹,乡政府工作人员解释他也不听,一直闹了很长时间。听说那个一直吵闹的人是瓦店乡的。4、证人袁某(永和镇政府纪检书记)证言:2015年12月3日上午9时左右,其接到电话说有人在康德面粉厂堵路,其就和任艳国、翟海民去了现场。见康德面粉厂门口的公路中间堵着许多群众,还摆着木头板子等东西,过往车辆已经堵了很长时间,其中一名叫李有林的男子说是康德面粉厂不给钱就堵路,其劝李有林说政府已经成立了专案组,正在协调此事,但李有林还是不听,看着李有林像是带头的人,当时参与的有三四十人。2015年11月5日上午,李有林等人在同样的地点堵了两三个小时,当时李有林坐在一个拖拉机车头前,不让过往的车辆通行。5、证人王某(永和镇政府干部)证言:2015年12月3日上午9点左右,纪检书记袁某打电话说有人在康德面粉厂堵路,让其一起去看看怎么回事。到现场见康德面粉厂门口的公路中间堵着许多群众,还摆着木头板等东西,过往车辆已经堵得很厉害,袁某和一名叫李有林的男子解释说政府已经成立了专案组,正在协调面粉厂的事,但李有林不听,非得让政府马上解决,并说不给钱就堵路,当天堵了大约两个小时。6、证人李某3(小百官村村干部)证言:2015年12月3日上午9点左右,镇政府纪检书记袁某打电话说康德面粉厂门口的路被堵了,让其过去看看怎么回事。到现场见康德面粉厂门口的安楚路中间摆着许多木板等东西,过往车辆已经堵得很厉害,其配合袁某书记和群众做解释工作,一名男子(事后知道叫李有林)什么也不听,还不让撤走路中间的木板,还说一些煽动其他人继续堵路的话,后来先给本村的群众做工作,堵了两个多小时才散开。2015年11月份的时候,康德面粉厂门口就被堵了一次,当时李有林也参与了。7、安阳县公安局永和派出所处警情况说明:2015年12月3日9时30分,接110指令,301省道永和乡小百官村路段被堵,安阳县公安局永和派出所民警于9时40分赶到现场,现场有40多名群众在康德面粉厂门前301省道聚集,并用木板将301省道全部堵死,造成东西过往车辆无法行驶,在劝阻堵路人员离开并拆除木板时,李有林情绪激动还要求其他人不要离开,阻挡公安人员及乡政府工作人员拆除木板。当天造成301省道堵塞近3个小时。2015年11月5日上午9时许至12时许,李有林就伙同他人在康德面粉厂门口堵301省道。8、户籍证明:李有林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有林聚众堵塞交通,抗拒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有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燕文光审 判 员 李贺锋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申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