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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秀芹、刘风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芹,刘风金,马振刚,王文虎,尹肖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财保139号申请人王秀芹,女,汉族,1947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系马佃树之母。申请人刘风金,女,汉族,1965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系马佃树之妻。申请人马振刚,男,汉族,1991年9月出生,住址同上,系马佃树之子。被申请人王文虎,男,汉族,1980年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尹肖丽,女,汉族,1976年4月出生,住址同上,车主。申请人王秀芹、刘风金、马振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尹肖丽的车辆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秀芹、刘风金、马振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尹肖丽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需提取车辆,应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担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