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8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湖南华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湖南亿企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亿企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1民初8017号原告湖南华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华雅生态园内。法定代表人李伟军。委托代理人易真平,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亿企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号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房。法定代表人冷锋。原告湖南华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亿企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易真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于2015年12月7日至12月11日在原告处召开会议,会议场地费用总额为275180元,押金为50000元。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会议场地,并于会议结束当天向被告出具了两张总额为275180元的税控发票,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合同款。2016年1月6日,被告派代表周鑫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写明并确认了欠款,后又于2016年4月25日由周鑫向原告出示了一份《情况说明》,再次确认了拖欠合同款225180元的事实。2016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催款函,要求被告于2016年6月15日结清所欠款项。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偿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2518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亦无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一家专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休闲等经营服务的酒店,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2015年12月7日至12月11日,被告在原告处召开会议,使用了原告的场地并发生了相应的消费。2015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对账,确认会议期间的消费总计27518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两张会务费发票。2016年1月6日,被告工作人员周鑫向原告确认扣除押金50000元后,未付的金额为225180元。因被告未付欠款,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于2016年6月15日前付清欠款。后被告仍未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于2016年11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企业信息登记资料、消费确认单、对账单、发票、催款函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安排人员在原告处召开会议,期间使用了原告的场地并产生了食宿费用,双方之间成立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通过对账,被告确认欠付原告的款项为225180元,但一直未付。在原告发函催收后,被告仍未支付欠款。被告拒付欠款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22518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除付清欠款外,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因此,被告应以2251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南亿企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华雅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欠款225180元,并支付利息(以2251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5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718元,由被告湖南亿企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晓云人民陪审员 周仲泉人民陪审员 朱利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向依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