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陈某、肖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肖祺,刘华湘,肖法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执4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申请执行人肖祺,男,201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系肖祺之母。申请执行人刘华湘,女,200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刘华湘之母。被执行人肖法德,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申请执行人陈某、肖祺、刘华湘与被执行人肖法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为泰和县,本院认为本案由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实现当事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赣08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的第二项民事赔偿部分指定给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行。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接收本案案卷材料,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淡良审 判 员 李小兵代理审判员 刘文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