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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061号原告:史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李某,女,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史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