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061号原告:史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李某,女,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史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