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阳,杨彦辉,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阳,男,1985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彦辉,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磊,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阳依据(2017)陕048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杨彦辉价值人民币29889.58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磊价值人民币41734.29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