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邢盛兴申请执行六盘水市红果绿缘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盛兴,盘水市红果绿缘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65-2号申请人邢盛兴,男,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红果绿缘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工业园区水草坪(两河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053313895A。法定代表人袁发帮,六盘水市红果绿缘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邢盛兴申请执行六盘水市红果绿缘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特5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六盘水红果市绿缘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邢盛兴沙石款3674711元,代理费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9347元,合计3734058元,并以未支付的砂石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全部付清为止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7800元,尚有执行标的3676911元未得到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红果绿缘科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邢盛兴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特51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标的3676911元未给付,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