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强与段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段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段炼,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张强与段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梅以全执行员 吴昌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