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12898、128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刘慧丽与钟荣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丽,钟荣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12898、128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慧丽,女,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蕲春县。 被执行人钟荣团,男,汉族,1967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刘慧丽与被执行人钟荣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圣春 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博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