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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德刚、王立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刚,王立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6民特14号申请人:李德刚,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知味斋大酒店原职工,住周村区。被申请人:王立玉,女,193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辖区居民,住周村区,现暂住山东省五莲县。代理人:李长玉(系被申请人王立玉之夫),现暂住山东省五莲县。申请人李德刚申请认定王立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德刚称,其系王立玉之子。王立玉2016年2月患脑梗塞住院治疗,出院后失语,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为及时处理相关事项,请求宣告王立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王立玉的代理人李长玉称,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无异议,服从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立玉与丈夫李长玉生育三女一子。王立玉2016年2月13日突然中风,颅脑MRI:左侧大脑半球内大面积急性期脑梗死;腔隙性脑梗死、软化灶;左侧颈内动脉、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等。出院后由子女照顾。王立玉现卧床,被动体位,肢体活动不利,仅右上肢能动,双下肢肌张力高。无语言,对问话不能回答,对声音等刺激无相应反应及表示。2017年6月2日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王立玉患血管性痴呆,认知功能基本丧失,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德刚关于认定王立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王立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贺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