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荷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荷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宇,该公司资产保险部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步山,该公司资产保险部员工。被执行人江苏荷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科技创业园北四道南侧。法定代表人蔡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荷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泽商初字第00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泽商初字第005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章熙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