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曾琴与丁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琴,丁相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347号之一原告:曾琴,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被告:丁相富,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琴与被告丁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3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5.5元,由原告曾琴负担。审 判 长 叶汉和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人民陪审员 楼晓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