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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曾琴与丁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琴,丁相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347号之一原告:曾琴,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被告:丁相富,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琴与被告丁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3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5.5元,由原告曾琴负担。审 判 长  叶汉和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人民陪审员  楼晓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