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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霞与北京厚泽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北京厚泽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071号原告:李霞,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厚泽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张雅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与被告北京市厚泽恒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李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奕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