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汇锦钢管租赁服务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汇锦钢管租赁服务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萧山汇锦钢管租赁服务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黄山村。经营者:孙海庆,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萧山汇锦钢管租赁服务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6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正茂审判员 夏明贵审判员 祖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边佳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