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7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亚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9007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亚江,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被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亚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决定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明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亚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吴亚江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号二轮摩托车搭载符某从东方市板桥镇田头新村开往东方市板桥镇方向,当行驶至东方市××镇段时,遇当事人韦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从对向驶来,因被告人吴亚江驾驶不慎,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吴亚江和乘车人符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吴亚江血液酒精浓度为115mg/100ml。经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亚江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韦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符某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亚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亚江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吴亚江处以刑罚,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吴亚江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号二轮摩托车搭载符某从东方市板桥镇田头新村开往东方市板桥镇方向。当日15时38分许,当行驶至东方市××镇段时,遇当事人韦某无证驾驶一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对向驶来,两车相会时,因被告人吴亚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吴亚江和乘车人符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吴亚江血液酒精浓度为115mg/100ml。经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亚江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韦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符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亚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二轮摩托车、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证人韦某、符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碰撞检验意见书》《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分析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和相片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亚江醉酒、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亚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亚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亚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符桂光书记员蔡拾梅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