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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6无锡圣合贸易有限公司与常熟金和无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圣合贸易有限公司,常熟金和无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2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圣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宝鼎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赖园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钊,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金和无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张桥卫家塘村。法定代表人:王永祥。申请执行人无锡圣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合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金和无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上述判决书,一、金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圣合公司货款45800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金和公司负担。因金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圣合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和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金和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和公司未予自觉履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支付执行费595元,协议约定:确认金和公司结欠圣合公司46315元。该款金和公司于协议达成之日支付20000元(已履行),余款26315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付清,结清。如金和公司未按期支付,则自愿承担违约金5000元,圣合公司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圣合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圣合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和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圣合公司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金和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圣合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琦东审 判 员  谭学勤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荣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