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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吴爱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吴爱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35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9号水岸筼筜一楼、三楼。主要负责人:王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紫溦、胡福楷(实习),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爱兵,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和被执行人吴爱兵借款合同一案,被执行人吴爱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爱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2501.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郭志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