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9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与张士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张士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3652号原告: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半坡乡何庄村,注册号410329110006258(1-1)。法定代表人:赵社会,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向果,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石惠萍,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士钊,男,汉族,1976年7月27日生,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士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士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士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宇人民陪审员  刘普利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