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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蹇旭梅、万怀德、韩永玲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蹇旭梅,万怀德,韩永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蹇旭梅,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万怀德,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韩永玲,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1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蹇旭梅与万怀德、韩永玲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冷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