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蹇旭梅、万怀德、韩永玲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蹇旭梅,万怀德,韩永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蹇旭梅,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万怀德,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韩永玲,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1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蹇旭梅与万怀德、韩永玲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冷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