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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敏与赵云兵、许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赵云兵,许为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593号原告:张敏,女,1975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成,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云兵,男,1974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许为梅,女,1983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张敏与被告赵云兵、许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敏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敏撤回对被告赵云兵、许为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3812元,减半收取计6906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家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