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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彤、刘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彤,刘彩琴,马玉祥,唐志超,安徽华大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彤,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冠军,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彩琴,女,汉族,1962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玉祥,男,汉族,1962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唐志超,男,汉族,1980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安徽华大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新科104号-3-201号。法定代表人:唐志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彤因与被上诉人刘彩琴、原审被告马玉祥、唐志超、安徽华大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二初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彤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彤在本案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上诉人徐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公礼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杭军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