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翁华亭、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咸宁通圣太乙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华亭,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咸宁通圣太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鄂1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翁华亭,男,1955年10月1日生,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伟、古立萍,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咸宁通圣太乙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办事处太乙村。法定代表人:张小平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咸宁通圣太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咸宁通圣太乙公司履行房屋租金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咸宁通圣太乙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洋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鄂12**执744号工行湖北省咸宁市泉山支行:本院在执行翁华亭与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该被执行人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在你处的1818000219200073761账户的存款21000元,划拨至本院银行账户。户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账号:423437100018010004851开户行:交行咸宁市分行营业部行号:301536000026附:(2017)鄂1202执744号执行裁定书年月日联系人:彭亚华联系电话:10807241058本院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文笔大道109号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回执)(2017)鄂1202执744号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你院(2017)鄂1202执744号协助划拨通知书收悉。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在我处的1818000219200073761账户存款元已划拨至你院银行账户,未划拨元,原因为:。年月日 来源:百度“”